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滨江大道提质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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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县城交通条件,提升城市品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城东滨江大道提质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商。现将公开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城东滨江大道提质改造工程
(二)项目地点:县城城东
(三)建设性质:提质改造
(四)项目规模及内容:
1.卫计局至绿溪口大桥段道路改扩建及人行道铺装、绿化;
2.农场路人行道修补、绿化补植;
3.电力公司至铁路桥人行道铺装;
4.铁路桥向南1千米东侧人行道铺装及绿化。
5.总投资约1576万元(详见财政评审清单)。
(具体以招商工程量清单为准)
(五)建设年限:本项目建设总工期为210天,具体起止日期按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二、招商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运作方式
1.本项目投资商经公开选定后,采取由投资商全额承担项目投资,由招商单位依法组织施工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工程价款后,由招商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2.本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设计招投标、监理招投标均由招商单位负责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3.工程投资额以财政评审确定的为准,工程价款以审计审定的结论为准;
4.招商单位项目资金到位后,招商单位按合同约定退还投资商先行出资的项目资金。
四、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项目建设期内项目资金措筹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项目资金未到位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分为3个年度支付,比例按4:3:3执行,第一年支付40%,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第一次工程款的4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30%,每隔一年支付一次(审计结论未出来前以合同价款按比例支付)。每次支付后剩余的工程价款按年6%计付财务占用费,时间从第一次工程价款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每年按支付后剩余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算财务占用费。建设期内不计利息。
2.资金来源:城东土地收益或城市建设配套费统筹为本项目资金来源。
五、报名条件
1.报名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合格投标人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招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3.在 2017年11月17日 17:30前,报名人必须在指定的账户(账号:70090311000002078 ,帐户名: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上打入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转为项目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使用。未中选的报名人,其60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正式确定投资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本项目在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应交的各种税费,应在招商单位所在地缴纳。
六、投资商的确定
1.公告期满后,若有多家报名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则通过考察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定。如只有1家投资商符合报名条件的,则采用协商性谈判方式确定。
2.本项目确定投资商后以书面通知为准,投资商接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招商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资。
3.中选的投资商与招商单位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如果不按投资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人义务,投资商应按其600万元出资额的2%向招商单位支付违约金,且投资商资格取消。
4.未尽事宜可向招商单位索阅项目相关文本资料。
七、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截至时间: 2017年11月17日 17:30,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2.报名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内。
3.报名应提交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资质证书、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及上述资料复印件。
联系人:高先生1397452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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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