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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2017年11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政办发〔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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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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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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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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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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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船舶安全监管,规范河道内各类船舶作业、航行、停泊行为,确保全县通航水域的航运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船舶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做好船舶锚泊区建设,防止汛期船舶走锚失控冲撞桥梁、电站闸坝等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船舶;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双零”目标。  

二、整治任务  

对全县辖区内渡船、客船、采(运)砂船、旅游船舶、乡镇自用船舶、渔业船舶、餐饮船舶及相关水上浮动设施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效持证情况及采(运)砂船锚泊区、系缆桩建设等情况进行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船舶,落实船舶“五个一”(一个安全锚泊区、一个固定的系缆桩、一套合格钢丝缆绳、一个安全作业责任卡、一个防汛预案,下同)管理措施。  

三、整治工作步骤  

()排查摸底阶段( 109日 — 1031日 )。全县各有船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船舶进行地毯式的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一船一调查、一船一照片、一船一资料、一船一处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111日—1215日)。全县各有船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船舶,同时对合法船舶严格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216日—1231日)。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水利、环保、食药工质监管、渔政、民文体旅广等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重新整治并通报批评。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有船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于1125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船舶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汇总上报;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负责船舶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包括农用船舶、非等级景区游乐船舶等调查摸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做好发证、喷涂标识等工作,严厉打击非客船载客、超载、超速等行为。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辖区内客船、渡船、普通货船、趸船及相关水上浮动设施的排查摸底,落实“五个一”管理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客、渡船只,必须由有资质的合格船厂进行制造,由注册验船师进行检测;加强航道管理,严格通航水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渡船夜航、跨航线运输及客船超载、超员、超速航行等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做好船舶锚泊区的选址并督促建设责任单位及时建设到位。  

县水利局:负责辖区内采砂船、运砂船的排查摸底;新建、改建、扩建采砂、运砂船只,必须由有资质的合格船厂进行制造,由注册验船师进行检测,做到船只有证,船员适任;按批准的采砂许可证划分的采砂标段核查所配备的采砂船、运砂船数量,对不符合规定参与采砂、运砂行为的采砂船、运砂船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规范砂石经营秩序;负责督促采砂船、运砂船落实“五个一”管理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餐饮船舶的排查摸底;严厉打击水上餐饮行业排污不达标及非法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船舶的排查摸底;严厉打击水上餐饮行业排污不达标及非法经营行为。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辖区内的渔业船舶排查摸底;严厉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超载等行为。  

县民文体旅广局:负责辖区等级景区内旅游船舶(排筏)的排查摸底;严厉打击旅游船舶非法营运、超载等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打击采砂、运砂船舶中涉黑涉恶行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县监察局: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涉砂、涉船入股经营或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李仕忠任组长,副县长郑紫庭任副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公安局、县民文体旅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验收等工作。各有船乡镇、县直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落实工作责任。落实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落实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辖区内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工作;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工作主动性,积极配合,统一步调,形成合力。落实岗位责任。细化工作程序,把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船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船舶安全设施,认真做好船舶和船上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四)严格问责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治任务。要按照“依法履责、渎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做好各类船舶的管理。对因整治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45-5830538,传真:0745-583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