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计划解读

《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解读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站 作者: 2017年07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

节能监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完善节能监察相关法规制度,今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联合印发了《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湘发改节能[2017]47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党的“十八大”更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关乎民生福祉的战略高度。节能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环境下,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进一步提升节能法律法规效力,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我省节能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乃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1、贯彻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作为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是我们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和有力支撑。2016年初,国家发改委颁布了《节能监察办法》(3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上位法规,确立了节能监察法律地位。要使国家法律法规在湖南得到有效贯彻,必然要求我们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办法》加以落实。  

2、借鉴成熟经验的客观需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本地区《节能监察办法》,南京等地方还通过人大出台了条例,明确了执法内容,规范了执法程序,强化了违法责任,提升了节能监察执法效力,有效地推动了当地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出台我省的《办法》是借鉴外省市成熟经验,推动我省节能法规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  

3、开展执法工作的现实需求。近年来,省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节能监察执法流程和文书》等文件,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正在逐步完善。同时,近几年,省发改委商省经信委制定下达了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联合组织对近200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一线执法,急需一套实操性、法律效力均较强的法规制度,对监察执法的程序、内容和权责加以规范,加之我省发改部门具有全社会节能监察执法职能,而经信部门对工业和通信业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存在一定交叉,需要理顺关系,减少重复监察,制定出台我省的《办法》是规范和统一执法行为的现实需求。  

二、此时出台《办法》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湖南省“十三五”节能规划》均明确要求加快修订完善节能法规制度,强化节能监察执法。为此,我们一直坚持推动节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致力于建立“监察计划—开展执法—信息公开—激励约束”为一体的节能监察制度体系,《办法》作为该体系的统领性、基础性制度,推动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健全节能监管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理顺监察职能、强化工作协同、提升节能监察行政效能的法规基础。  

二是出台《办法》是统一节能监察执法流程、规范节能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细则,更是明确监察义务与权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  

三是出台《办法》是强化节能监管实效、提升执法效力、完善执法依据的必然要求,更是强化节能监察结果运用、实现奖优罚劣,倒逼用能单位自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维护良好市场氛围、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的重要举措。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职责分工、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等要求;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职责,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收费、保密和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第三章节能监察实施,明确了节能监察实施全过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及技术保障、行政复议等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及监察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处理措施。第五章附则。概括起来共有四个亮点:  

1、明确了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湖南省直部门职能划分,明确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  

2、强化了部门协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联合执法,规定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节能监察职能的省直部门联合下达全省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并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统筹开展联合监察执法。  

3、完善了保障措施。参考国家发改委44号令关于能评经费的规定,以及浙江等省市《节能监察办法》关于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的条款,对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和经费的保障作出明确要求。同时,按照机制的一般性概念,应当包括机构和制度。  

4、规范了执法行为。根据被监察对象、监察内容、重要性等不同情况,将节能监察形式划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两种。对下达计划通知、监察内容、实施方式、监察条件、技术保障、下达意见、违法违规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等节能监察全过程,细化和明确了具体要求。  

四、《办法》对规范节能监察执法行为有何具体要求?  

归纳起来共有七个现场执法程序、十项监察内容、六个时间节点、五点具体要求:  

现场执法程序:①下达年度计划;②下达监察通知;③开展监察执法;④现场取证记录;⑤下达监察意见;⑥督促整改落实;⑦处理违法违规。  

监察内容:《办法》第十四条有详细表述,主要包括节能管理、能源统计分析报告、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能源消费水平对标、聘任能源管理岗位等有关情况。  

时间节点:①书面审查时限;②补充书面材料时限;③现场监察通知时限;④监察结果送达时限;⑤整改期限;⑥申请延期时限。  

具体要求:①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实施检测;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③有利害关系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回避;④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工作档案;⑤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五、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用能单位,都有哪些处罚和处理措施?  

一方面,依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能单位,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章相关条款,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关停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对拒绝或不配合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阻碍执法的,依据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相关条款,处以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依托节能信用监管体系加以约束惩戒。依据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等规定,《办法》明确将存在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用能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实施多部门联合约束和惩戒。  

六、被监察单位在接受节能监察的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首先,具有配合义务。被监察单位有义务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执法,如实提供监察所需的资料、用能设备和现场。电、气、水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节能监察,提供用能单位的相关用能数据。  

同时,享有六项权利。①认为监察人员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对监察机构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享有举证说明的权利。③整改期限届满前确有实际困难的,享有申请延期的权利。④对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内容确有异议的,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⑤认为其他用能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享有举报的权利。⑥认为节能监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享有投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