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信函请寄: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邮编:419400
2.电子邮箱:mycgzfj@126.com
3.电 话: 0745-5823996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7月12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媒介设置、张贴的广告,主要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等建(构)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县工商、住建(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偿使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县工商、县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城主次干道门牌广告必须按照一店一牌规范设置。
第八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先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办理广告场地确认相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发布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发布前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
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确认广告场
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并对广告牌位进行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允诺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在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户外广告设置者还应当向载体所有者支付场地费。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的单位应当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区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合同》。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公用事业设施使用和交通、消防安全,形式应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应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文字、语言、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
(四)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形式与规格要求
(一)高层建筑主体墙面设置广告的,应与周边建筑主体相协调,原则上推荐设置霓虹灯和LED光源等类型广告,但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广告位厚度不应大于0.4米(从外墙立面到广告牌缘)。
(二)立体浮雕型广告突出墙面部分距离不得超过1.5米,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直距离不得低于4.5米。
(三)新建或进行立面改造的建筑,有广告设置需要且可设置广告的,应结合立面统一、合理、安全设置广告。
(四)售楼部及其楼盘施工地四周的围墙需设置临时广告位的,须经广告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
(五)屋顶设置广告位的,原则上仅限于城市各主干道交叉路口周边建筑物屋顶。广告位的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建筑物主体高度的30%,但总高度不得大于7米,小于3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牌面不得突出建(构)筑物外墙。三层以下和6层以上建筑禁止设置屋顶式广告,且必须对广告支架进行隐蔽处理。
(六)户外招牌牌位只能设置于实墙上,不得设置于玻璃幕墙上,同一处有多个招牌的,牌位必须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七)门头招牌牌位须设置于建筑一层门楣线以上,二
层窗台线以下,牌位高度不应大于1.5米,厚度不应大于0.4米,且同一栋建筑物上牌位的高度设置一致。
(八)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架广告牌设置,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条件下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再经广告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且须每年缴纳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防护区域;
(六)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的。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三轮车、农用车作为户外广告载体进行沿街宣传。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八条 小型信息类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第十九条 设置、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二十条 各类展销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以及公益宣传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县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褪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者未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发布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职能部门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依法依规移交纪检部门,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