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其(附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6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信函请寄: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办公室
邮编:419400
2、电子邮箱:myxmscj@163.com
3、电话:5880593
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牧水产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草案)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划分类型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规模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度养殖的区域。
五、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县城建成控制区、乡镇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和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县域主干道两侧
3、锦江河沿岸500米,尧里河沿岸400米及锦江河、尧里河主要支流沿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明山森林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5、自来水取水口以及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水库周围1000米范围内区域。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城镇规划禁养区以及乡镇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和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
2、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县域主干道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锦江河禁养区外延500米、尧里河禁养区外延4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锦江河、尧里河主要支流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地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非饮用水源水库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按规划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可进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但应同步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到污染物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的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逐步退出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其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对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转迁。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对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原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退出或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适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畜牧、能源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同时,环保、畜牧、国土和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查处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