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证明》办理事项
《民族成份证明》办理事项
权力名称 |
个人民族成份证明 |
权力类别 |
服务事项 |
权力依据 |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
受理机构 |
各乡镇 |
决定机构 |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宗局 |
办理条件 |
公民及家庭主要成员属少数民族成份 |
申报资料 |
1.民族成份认定办证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有民族成份关系的一方)户口簿和复印件(户口复印件须加盖户籍管理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3、出生上户的需提供相关的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4.户口不能体现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派出所签意见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5.外县市迁入本县的需提供迁出地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
办理程序 |
本人申请—乡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县民宗局审批—乡镇服务窗口发证 |
办理期限 |
1个月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监督检查 |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0745-5883455)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时间) |
地 址 |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火车站西路 |
备 注 |
县民宗局分管领导:傅家武,电话:15580677157 职能股室:办公室,电话:0745-5883455 经办人:张青云,电话:13974529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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