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证明》办理事项

麻阳政府门户网站 www.0797qzsz.com 2016年09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

《民族成份证明》办理事项

权力名称

个人民族成份证明

权力类别

服务事项

权力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受理机构

各乡镇

决定机构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宗局

办理条件

公民及家庭主要成员属少数民族成份

申报资料

1.民族成份认定办证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有民族成份关系的一方)户口簿和复印件(户口复印件须加盖户籍管理公章和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3、出生上户的需提供相关的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4.户口不能体现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派出所签意见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5.外县市迁入本县的需提供迁出地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乡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县民宗局审批—乡镇服务窗口发证

办理期限

1个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检查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0745-588345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季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时间)

地  址

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火车站西路

 

县民宗局分管领导:傅家武,电话:15580677157

        职能股室:办公室,电话:0745-5883455

          经办人:张青云,电话:13974529204

 

来源:县民宗局 作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