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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主题: 关于交警队缴纳罚款的问题
来 信 人: 滕佳 来信日期: 2017-08-06 信件编号: 23099
信件内容:

交警队的缴纳罚款方式只能刷银行卡,拒收现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总则》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的规定,交警队的拒收现金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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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未评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时间:2017-08-07
处理状态: 已转交 县交警大队 处理,要求办结时间为 2017-08-16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交警大队
处理时间:2017-08-08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为方便群众,经县财政局批准,交警处罚窗口设立县财政非税执收点,为群众办理刷卡缴纳罚款业务,但不允许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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